雅安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下列情形: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市政、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通道、车站、码头设置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相关规划对其设置区域的风貌要求,确保城市风貌的整体美观。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批和登记管理;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监督、环保、交通、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未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规划建设、工商、交通、环保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在进行城市道路改造、街区建设、户外建筑新建时,应当将户外广告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
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取得户外广告载体的使用权。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通过协商、拍卖等方式取得。
公共载体使用权的拍卖、招标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广告位经营产生的收益进入财政专户,用于城市管理及维护支出。
自有场地、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等非公共载体的广告位使用权,由广告设置人与载体产权人通过协商等方式取得。
公交车广告经营权出让产生的净收益进入财政专户,用于公交设备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公交设备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需从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出让净收益中列支的,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会同市运管处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公交车广告经营权配置成本的测算由市国资委牵头,市物价局、市运管处、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报市政府批准后计入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配置成本。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五)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七)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八)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九)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不得设置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广告边框左下角清晰地标明“雅城管户外广设字〔〕第×××号”,注明批准的有效期和广告制作单位的名称标志。但对不适宜标注的户外广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设置应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一)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立柱、定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上的)的管理。
1.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
2.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3.伸出式广告牌(含电子显示屏),不超出道路红线,底边距离地面净空不小于
4.在房屋屋顶设置广告,原则上高度不超过
5.户外广告应当配置夜景光源,但其灯饰设施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6.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
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2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持广告设施载体的权利人同意延期使用其设施的书面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延期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电子显示牌(屏)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设置许可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年,延长设置许可不得超过2次。
(二)店面招牌广告的管理。
1.一个店铺只能设置一块招牌,多个单位(经营者)共用一幢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入口处设置招牌栏,集中设置招牌;
2.临街底商型店铺在门楣上设置平行于建筑物店招店牌,厚度不得超过建筑外墙面
3.设置垂直于建筑物的竖式店招店牌,应采用灯箱形式,高度应当统一,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4.不得利用建筑物楼顶设置店面招牌;
5.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6.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店面招牌;
7.禁止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于绿化植物、粘贴于墙面;
8.同一条街道设置的店面招牌,应保持规格尺寸统一,设置高度基本一致,同一幢建筑物广告位底沿对齐;
9.招牌应当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可采用霓虹灯、电子屏、轮廓灯、灯箱等灯饰;但其灯饰设施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三)条幔、布幔广告的管理。
1.数量控制。申请设置楼体垂幅广告总量不得超过10条;
2.布料要求。条幅、布幔应选择防雨绸、涤卡、灯箱布以及其它高质量标准的布料;
3.设置要求。不得有飘荡、折叠、卷曲、歪斜、破损等影响市容的现象;
设置在建筑物上的条幅、布幔,下沿离地面不得少于
设置时间最长不超过7天,到期必须自行拆除。
除全市性大型活动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可以设置公益性横幅标语外,禁止悬挂过街条幅广告。
(四)灯箱广告的管理。
1.设置形式。定着于道路的灯箱广告同路段原则上只能规划设置一种形式,间距不得小于
2.制作材料。应选用铝合金、不锈钢等轻质、光亮的制作材料。杜绝铁皮、铁管等易锈蚀材料。灯箱广告表面应使用色彩丰富的灯箱布;
3.设置期限。灯箱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2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延期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灯箱及其设施。
(五)交通和路牌等设施广告管理。
1.禁止运用交通护栏、路牌等设施设置商业广告;
2.主干道两侧临街单位禁止在道路上设置广告指路牌。
(六)车体广告的管理。
1.广告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2.前、后视窗及两侧玻璃上不得设置广告,特殊情况必须设置的,经批准只能设置半透明广告,并不能影响交通安全;
3.锈蚀、残缺应及时维护、更新,溅上泥水尘土应及时清洗擦净。
(七)橱窗广告的管理。
1.橱窗广告以宣传实物商品为主,设置应新颖美观、图文并茂、有立体感。不得在橱窗玻璃上张贴广告;
2.设置橱窗广告应同时配套灯光装饰,执行灯光亮化管理规定。
(八)气球、气模媒体广告管理。
1.设置气球悬挂条幅广告应远离高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类电力线、燃气站等城市公共设施,一般应设在宽敞的广场区域;
2.充气模型广告不得使用易燃气体;
3.气球广告设置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充气模型广告设置时间一般不超过5日。
第十二条 人行道上高度小于
第十三条 经核准设置的招牌,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招牌,并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 城区江河两岸(青衣江、周公河、陇西河、喷江河穿越雅安城市规划区的部分)不得设置屋顶和岸边落地广告。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二。
第十六条 经审查登记的张贴广告,必须贴入公共广告栏内,严禁在市区内乱张贴、乱书画、乱悬挂。印刷品广告只能在经营者的店(堂)内摆放,不得在街上向行人散发。
第十七条 在店面张贴招聘、出租、转让、价格、服务内容等告示,只能在室内张贴,要求纸张平整、书写规范,及时更新或清除。
第十八条 临街店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要求制式美观、档次高雅,不得超门槛或占道摆放。
第十九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需要拆除广告设施的,应报市城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使用期间,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及拆除的,设置者应当服从,审批部门应当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由此给设置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维护,保证其牢固安全;遇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沿江两岸的普通招牌广告必须设置光源,鼓励使用新型材料,光源应当按规定使用霓虹灯、内置灯、外置射灯等方式。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程序
第二十三条 凡在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三)户外广告的彩色效果图和地理位置实景照片图以及制作规格、材料、用字等说明文件;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意见;
(六)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维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者设置店面招牌,如为许可经营的,须提供与许可人签订的许可经营文件,或许可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许可经营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二十六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 填写《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临时户外广告效果图;
(六)申请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还应当出具市宣传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设置地点或宣传形式涉及到交通、公安、消防、市政、环保、供电、气象等有关部门的,需经上述部门签署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自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单位应于设置期满后3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
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2年 ,延期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或临时户外广告) 设置许可文件后,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宣传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变更设置手续。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户外广告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不进行修复、更换或拆除的,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形式、规格的,对违法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行拆除、整改义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十四条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决定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在实施日期前3日内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拆除对象的设置者承担,设置者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以强拆对象材料折价抵偿强拆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纳入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办法实施;未纳入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雅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雅府发〔2004〕33号)和《雅安市城区江河两岸等区域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雅府发〔2005〕3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