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会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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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会审制度》的通知

雅城管〔2017〕88号

 

 

局属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会同意,现将《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和《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会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证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办理程序

1.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适用范围

除“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 二)案件办理程序

    执法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1.调查取证。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2.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会审决定(案件会审制度另行规定)。

   3.依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印章。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没收财产(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案件办理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三)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会审决定。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会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城管执法内部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依法行政,准确、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分管执法和法制的副局长为副主任、执法支队支队长、政策法规科科长和副科长、支队法规室负责人及案件办理大队的大队长为成员。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会审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个人负责与集体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下列案件为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会审决定的案件:

1.认定事实和证据有分歧以及难以确定适用法律法规的案件;

2对公民处以 5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50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3.责令停产停业 1 个月以上;

  4.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

第五条 办案部门向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需要会审的案件,并报案件集体会审主任同意后进行确定集体会审时间。

第六条 案件集体会审由主任决定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其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召开时,由主任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第八条 案件集体会审的主要内容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九条 案件集体会审时,由办案人员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主要证据、初步处理意见、以及分歧焦点等,并提出拟处罚意见。

第十条 案件集体会审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应当客观、全面、清楚地做好集体会审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集体会审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参会人员的发言、作出的决定等,集体会审记录交各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随卷存档。

第十二条 案件经办人按照集体会审的结果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在告知期间因申辩陈述、听证程序,案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处罚决定的,按程序重新会审决定;案件处罚应严格执行集体的决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  参加案件集体会审的人员应对有关内容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对属于集体会审决定范围的案件,未经集体会审决定的,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因集体决定有误和擅自更改集体决定而造成违法行政后果的,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以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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