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会审制度》的通知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会审制度》的通知
雅城管〔2017〕88号
局属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会同意,现将《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和《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会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证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一、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办理程序
1.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适用范围
除“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 二)案件办理程序
执法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1.调查取证。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
2.调查终结,行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3.依照行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印章。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行
(二)案件办理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
2.行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三)听证结束后,行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会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城管执法内部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依法行政,准确、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分管执法和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会审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个人负责与集体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下列案件为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会审决定的案件:
1.认定事实和证据有分歧以及难以确定适用法律法规的案件;
2.对公民处以 5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50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3.责令停产停业 1 个月以上;
4.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
第五条 办案部门向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需要会审的案件,并报案件集体会审主任同意后进行确定集体会审时间。
第六条 案件集体会审由主任决定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其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召开时,由主任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第八条 案件集体会审的主要内容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以
第九条 案件集体会审时,由办案人员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主要证据、初步处理意见、以及分歧焦点等,并提出拟处罚意见。
第十条 案件集体会审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应当客观、全面、清楚地做好集体会审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集体会审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参会人员的发言、作出的决定等,集体会审记录交各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随卷存档。
第十二条 案件经办人按照集体会审的结果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在告知期间因申辩陈述、听证程序,案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处罚决定的,按程序重新会审决定;案件处罚应严格执行集体的决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 参加案件集体会审的人员应对有关内容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对属于集体会审决定范围的案件,未经集体会审决定的,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因集体决定有误和擅自更改集体决定而造成违法行政后果的,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以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