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来源:
浏览:
打印

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

负责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所属行政执法工作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法职责和权限

(目前机构改革期间,待三定方案确定后再更新)

(一)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音、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 考核,以及市内跨县(区)和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四)依法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二)普通程序。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结时限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督方式

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监督科(政策法规科

举报监督电话:0835-2237223

邮编:625000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

、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申请听证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权利,提起行政诉讼权利,要求行政赔偿权利。

(二)行政复议:自收到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三)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普通程序行政处罚外部流程图  

 



微信
Copyright 2021 zhxzzfj.ya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川公网安备 51180202511913 ICP备案:蜀ICP备19019529号-1 网站标识码:5118000003
主办: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 电话:0835-222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