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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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从源头上防治滥用和乱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行使,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局根据法定职责,依据审定公布的权责清单,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有规定和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补充完善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常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制定“包容免罚”清单。即制定了《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及《清单》)。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3.《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

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3号

5.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本)》的通知(雅办发202211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裁量标准》

1.《裁量标准》共33项,归纳的行政处罚,均为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职权,为省住建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无规定或规定裁量幅度较大,而权责清单有列明的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常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其中市容环境卫生方面12项,工程建设方面8项,环境保护方面5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方面5项,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方面1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面2项。

2.《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处罚标准”中违法程度划分的档次、“违法次数”的统计、“危害后果”和“造成影响”档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裁量标准》中“以上”和“以下”含义均对应法律原文含义,包含本数。

(二)关于《清单》

1.《清单》共14项,所列免罚,主要是指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当事人及时改正或者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清单》的适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清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清单》《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3.实施《清单》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合理审查、标准统一,对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裁量标准》作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补充和细化,与之配套实施,在对照违法行为的涉案标的、违法事实确定裁量情形的基础上,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配合调查情况、案件性质等,酌情从轻或从重处罚。

2.《裁量标准》和《清单》自2022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为两年。




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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