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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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 278 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相关规定,对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细化,形成了《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6月20日,请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反馈到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835-2230309  邮箱:312596273@qq.com

附件: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5月20日    



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违法事实法律依据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备注
一、市容环境卫生方面
1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首次违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情节的不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发现2处以下有明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五十元罚款
发现3处以上4处以下明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或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的且经告知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发现5处以上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两次告知仍不改正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首次违反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具有从轻情节的不处罚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
发现1处或累计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或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发现2处以上5处以下或累计面积1平方米以上不足2平方米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发现6处以上或累计面积2平方米以上,或经两次告知仍不改正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首次违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情节的不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饲养禽类2只以下,饲养畜类1只,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饲养禽类2只以上5只以下,饲养畜类2只,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的,或经告知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禽类5只以上,饲养畜类2只以上,或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两次告知仍不改正的,或有影响后果严重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情节的不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或具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或经告知仍不改正的,或具有一般情形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占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或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两次告知仍不改正的,或具有其他从重情形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5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的;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首次违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具有从轻情节的不处罚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两次告知仍不改正的,或有影响后果严重的,或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6对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的【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首次违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具有从轻情节的不处罚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
污染面积不足1平方米,或造成轻微影响的处五十元罚款
污染面积1平方米以上不足2平方米,或造成较大影响,或经告知仍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污染面积2平方米以上,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两次告知仍不改正的,或有影响后果严重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7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首次违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具有从轻情节的不处罚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
占用面积3平方米以下,且经告知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占用面积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且经告知仍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且经告知仍不改正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两次告知仍不改正的,或有影响后果严重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处两百元罚款
8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第三十八条 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首次违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1次的,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的处五十元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2次及以上的,或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两次告知仍不改正的,或有影响后果严重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9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部门规章】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首次违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按最容易查清的方式计算
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面积不足2平方米,或造成轻微影响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面积2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或经告知仍不整改的,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或经告知仍不整改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面积30平方米以上,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0公斤以下,或污染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0公斤以上或2次以上的,或污染面积1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0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受纳垃圾占地面积不足200平方米,或受纳建筑垃圾不超过100公斤的,或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轻微影响的且经告知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受纳垃圾占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平方米,或受纳建筑垃圾超过100公斤的,或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较大影响的对单位处以8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
受纳垃圾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受纳建筑垃圾超过100公斤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或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
11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部门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首次违反,有轻微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及时改正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建筑垃圾累计占地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建筑垃圾累计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足50平方米的警告,处以1.5万元罚款
建筑垃圾累计占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米的警告,处以3万元罚款
建筑垃圾累计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警告,处以5万元罚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超过500公斤的警告,罚款5000元,每增加1000公斤加罚1000元,不超过5万元
12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部门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少量建筑垃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污染面积不足2平方米,或造成轻微影响的,或经警告不予纠正的警告,处以5000元的罚款
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污染面积2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或造成较大影响的警告,处以1万元的罚款
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警告,处以3万元的罚款
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污染面积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警告,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污染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或经警告不予纠正的警告,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污染面积1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警告,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工程建设方面
1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30号)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2号)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7号)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反,在开标前发现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在开标前发现的,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开标后但在开工前发现的,未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开工后发现的;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30号)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首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3年内弄虚作假投标1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⑴3年内弄虚作假投标、串通投标1次,虽未中标,但该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产生影响的。
⑵3年内弄虚作假投标、串通投标2次的。
⑶包括五种情况:
①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中标的。
②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③3年内3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④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通投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⑤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一定年限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肢解分包的工程合同金额占总工程合同金额30%以下的,或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处项目合同价款5‰的罚款责令改正
肢解分包的工程合同金额占总工程合同金额30%以上70%以下的,或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处项目合同价款5‰-7.5‰的罚款
肢解分包的工程合同金额占总工程合同金额70%以上或将主体工程肢解发包的,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或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重大商业贿赂情形的;或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的,处项目合同价款7.5‰-10‰的罚款
4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工程合同金额占总工程合同金额30%以下的,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0%以上33%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7%以下的罚款;对工作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33%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参照住建部《裁量基准》。
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工程合同金额占总工程合同金额30%以上70%以下的,或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3%以上4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7%以上0.9%以下的罚款;对工作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3%以上42%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工程合同金额占总工程合同金额70%以上的,或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造成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上的;或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2%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9%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工作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2%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整改,或具有其他从轻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形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已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具有其他从重情形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罚;将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罚;(三)将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擅自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在2000㎡以下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责令改正
擅自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5000㎡以下的,或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3%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罚款。
擅自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或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或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至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罚款。
7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区域。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制区域外,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或具有从重情形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对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违法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区域。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或具有从重情形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环保方面
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污染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1倍(不含)以下的、违法行为影响较小的,且为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污染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1倍以上2倍(不含)以下的;2.第二次以上违法,污染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1倍以下等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造成恶劣影响的;2.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造成的污染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2倍以上3倍(不含)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造成恶劣影响的;2.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造成的污染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占用面积1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占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建成区支路、小巷内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建成区次干道内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建成区主干道内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造成影响轻微的,具有从轻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未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具有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八条 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该规定,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的可以处二万元罚款
经告知仍不改正的或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的,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的,且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方面
1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发现后3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以下未报告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倍罚款
发现后6个工作日以上至10个工作日以下未报告,或造成较大影响的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2.5倍的罚款
发现后11个工作日以上未报告,或阻碍执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或有其他从重情形的警告,处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5至3倍的罚款
2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部门规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面积不足3平方米的,拆除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面积3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的,拆除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的,或造成较大影响的,或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的对装修人处6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面积5平方米以上,拆除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或多次拒不配合,或阻碍执法的,或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对装修人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部门规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或降低1处的,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处以1000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损坏或降低2处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损坏或降低3处以上,或多次拒不配合,或阻碍执法的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的【部门规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拆改1处的,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处以500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拆改2处的,或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的处以800元罚款
拆改3处以上,或多次拒不配合,或阻碍执法的,或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处以1000元罚款
5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部门规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足15平方米,或造成较大影响的,或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的对装修人处6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面积15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或多次拒不配合,或阻碍执法的,或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对装修人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方面
1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首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从轻情形不予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未完全覆盖或密闭面积1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或物料运输车辆发生物料遗撒面积在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完全覆盖或密闭面积4平方米以上或完全未覆盖的,或造成物料遗撒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或经责令改正未按要求整改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物料遗撒在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较大影响的,或2次及以上发现同一物料运输车辆或同一物流公司的不同运输车辆存违法行为且经责令改正未按要求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物料遗撒在30平方米以上的,或经两次告知仍不改正的,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与公共安全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或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或具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面
1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首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从轻情形不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裸土未覆盖面积低于500平方米的;或未开启雾炮、喷淋等防尘降尘设施进行湿法作业的;或施工单位未有效冲洗地面和车辆,造成路面污染,污染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或其他从轻情形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裸土未覆盖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或施工现场无雾炮、喷淋等防尘降尘设施的,或施工现场符合围挡设置条件,应当设置围挡而未设置围挡的;或进出工地的门口未设置沉沙池的,施工现场无冲洗地面、车辆的设备或未有效冲洗地面和车辆,造成路面污染,污染面积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或在收到大气污染黄色预警后仍然施工,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裸土未覆盖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或施工单位未有效冲洗地面和车辆,造成路面污染,污染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经告知拒不整改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裸土未覆盖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或群众反映强烈,被多次投诉存在扬尘防治问题,经查证属实,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的;或经两次告知仍不改正的;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与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牟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或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或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或具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从轻情形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收到大气污染黄色预警后,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收到大气污染橙色预警后,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收到大气污染红色预警后,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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