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四城联创”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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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四城联创”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生态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境优美示范城市创建(以下统称“四城联创”)工作,持续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四城联创”职责的我市各级党的组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本市与“四城联创”工作有关的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四城联创”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具有创建职责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承担的创建任务实施情况承担全面领导责任,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单位或人员在开展“四城联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前款所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履行职责;不依照规定的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不全面履行职责。

前款所指不良后果包括:影响创建目标的实现;造成经济损失;引发不稳定事件;受到上级批评;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被多次投诉经查证属实;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第五条  问责工作应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坚持实事求是、规范有序、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其运用

第六条  对在“四城联创”工作中存在过错的责任人,采取下列方式进行问责: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五)告诫、诫勉;

(六)扣减绩效考核奖;

(七)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辞退、解聘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告诫、诫勉或者扣减当年绩效考核奖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扣减当年绩效考核奖,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辞退、解聘等处理。

情节轻重根据责任人实施过错行为的目的、动机、手段、环境、损害程度、纠错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  对被问责人进行告诫、诫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人受到第六条第五至七项所列处理的,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自然取消。

对责任人给予扣减绩效考核奖励处理的,单次扣减幅度为5%,扣减数额应当在问责决定书中载明。

对责任人员给予第六条第七项所列处理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征求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主管单位意见后,向任免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由任免机关依职权直接决定。

第三章问责情形

第九条  在“四城联创”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对照创建标准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提供工作保障,导致工作延误的;

(二)对“四城联创”各项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督促、检查不力,致使创建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如期完成创建任务,或者在考评验收工作中失分较多,导致创建目标未实现的;

(四)对创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不按规定报告、反映,或者对报告、反映的重要情况不及时研究、处理,导致工作延误的;

(六)对检举、控告、投诉、质询等不按规定办理,或者因处置不当引发不稳定事件的;

(七)在“四城联创”工作中以权谋私、擅离职守、效能低下,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依职权主动查处或者不按规定移交,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落实职能单位依法作出的决定或所提建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章  问责机关

第十条 任免机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问责工作,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对下列单位或人员实施问责的,由任免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本级党委、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三)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

对下列单位或人员实施问责的,由任免机关或相关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一)本级党委、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单位;

(二)本级党委、政府各部门任命的人员。

任免机关、主管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对管辖产生争议的,由共同上级指定承办机关。

第十一条  上级机关必要时可对下级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责任人直接实施问责;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问责失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变更处理决定。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问责机关依据领导交办、群众举报、工作检查、媒体曝光或其他单位建议等事由,认为需要追究责任人过错责任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启动问责工作。

第十三条  问责机关组织调查组,查明事实,划分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问责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对问责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接受单位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在15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问责机关。

第十四条  需要给予第六条第四至七项所列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将过错事实及处理意见与被问责人见面,听取申辩。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载明被问责任人、问责事由、问责依据、问责方式、问责机关、问责日期、申诉途径等内容,送达被问责人,抄送有关单位执行。

第十五条  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问责机关提出申诉。

问责机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应当在30日内进行复查,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决定的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

申诉人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向问责机关的上级主管单位申诉,该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问责失当的,问责机关应在适当范围内为被问责人消除负面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雅安市纪委、雅安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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