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雅安市中心城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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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雅安市中心城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2018年8月13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公安局、雨城区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雅安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城管2018106,已于2023年8月12日到期失效。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司法局雨城区人民政府、名山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拟定《雅安市中心城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6日至2024年86日。相关单位或个人有意见建议,请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反馈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835-2227422邮箱:3030439060@qq.com

 

附件:雅安市中心城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75日    

 

 

 

 

 

 

雅安市中心城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

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坚持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文字、符号、用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范。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户外公益广告宣传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在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和检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有权劝阻或者向城管执法等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八条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宣传、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按照程序报批。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对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在进行城市道路改造、街区建设、新建建(构)筑物时,应将户外广告设置列入规划方案,由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相关内容审查把关。

第十条  利用市政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使用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亭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道路或桥梁防撞墙(隔声墙)等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跨越城市道路设置的;

(五)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设置的;

(六)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设置,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七)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空间、坡屋面或造型独特屋面设置的;

(八)依附于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设置的;

(九)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十)在气象探测、空气质量监测等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空气质量监测的;

(十一)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十二)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十二条 建筑物外立面的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大小符合规定标准,不得遮盖建筑物外观轮廓,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

第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向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有关设计方案及效果图;

(五)设置场地、场所、建(构)筑物、设施等的权属证明;

(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施工、运行安全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进行审查,并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意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大型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设置期限届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的,期限届满设置权终止,设置人应当自行组织拆除,并恢复载体原状。

    第十七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促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向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申请许可。

设置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城管执法部门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意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应当与许可的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设置人应当自设置期限届满之日前自行拆除,并恢复载体原状。

第十八条 户外公益广告设置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益广告设施的使用性质发布商业广告。

因举办重大活动、应急管理等公共需要,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鼓励、支持户外广告设置人在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管理,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灯光显示不全,污渍明显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遇大风、雷雨、大雪等灾害性天气情况,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每年定期向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或者更新。

新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有抗风压、防坠落、防雷击等措施,不得直接安装在易燃物体上。如因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户外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规范、有序、合理,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同一条街道设置的招牌,规格、色调要协调,同一幢建(构)筑物相邻招牌尺寸、位置、厚度等基本一致。

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招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建(构)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不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

(三)不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五)不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设置,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六)不应采用动态视频或者音频方式设置;

(七)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八)设置位置限于办公、生产经营场所;

(九)建(构)筑物规划设计预留有招牌位置的,应在预留位置进行设置;

(十)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节能环保的材料制作招牌,并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不得采用低档次、易燃易脱落、污染环境的材料;

(十一)底层同一经营主体的沿街门面外立面有连续隔断的,或者坐落在道路交叉路口或沿街转角处的,可以分别设置。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构)筑物且需设置多个招牌的,鼓励该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第二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户外招牌设置人申请提供公共服务,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出具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踏勘建议反馈书。

二十六  申请设置户外招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

(四)户外招牌设施现状图实景效果图

(五)户外招牌设施设计方案;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安全承诺书;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场地权属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十七 户外招牌应当按照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踏勘建议反馈书反馈设施基本情况、设施施工安全、设施使用维护等建议规范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  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不得损坏、涂改、遮挡门牌。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招牌及其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

三十 在店面张贴招聘、出租、转让、价格、服务内容等告示,只能在室内张贴,要求纸张平整、书写规范,及时更新或清除。临街店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要求制式美观、档次高雅,不得超门槛或占道摆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三十一 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 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户外广告设施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广告。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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