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大兴大队双公示表(穆成香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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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法人自然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处罚级别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穆成香自然人








身份证5131011971******20雅执当罚【2020】第268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罚款行政相对人穆成香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拾元整)0.005

2020-5-272020-6-102021-5-26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1511600678385696Q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1511600678385696Q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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