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雅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实施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公告(代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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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日,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商管理局、雨城区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公司化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雅城管〔2018174号)已于20201231日失效,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实际情况,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雨城区人民政府、名山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在原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和完善后的《雅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实施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1316日至2021418,请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反馈到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835-2624473   邮箱: 327117633@qq.com

 

附件:雅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316

附件

雅安市中心城区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雅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和提升城乡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中心城区(雨城区、名山区、经开区)内的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饰、装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渣、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凡在雅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车辆由运输企业进行规范管理。

实行一车一公司制度,即一辆运输车只能在一个运输企业进行登记。

第二章  公司化运营管理

第四条  运输企业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所属运输车辆均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

(三)车辆驾驶员均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

(四)运输车辆安全符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检验和尾气排放检测;

(五)拥有5辆以上(含5辆)统一车身颜色为绿色(车辆外观标准详见附件1-1)和标志的加盖密闭式大、中型专运车(限车载重20吨以下)等设备;

(六)有能够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和车辆冲洗设备等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七)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应当有建筑垃圾清运的经营范围。

第六条  运输企业应主动加强所属运输车辆的规范化管理,安装全密闭覆盖系统和车载智能终端设备,确保运输车辆规范密闭建筑垃圾,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输作业,不得沿途丢弃、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必须运输到规划确定的处置、倾倒场地。

第七条  因抢修抢险需要,确需在规定时间外运输建筑垃圾的,须提前至少一天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第三章  运输车辆管理标准

第八条  运输车辆运行标准:

(一)登记在一个运输企业名下,并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车辆动态监控装置;

(二)运输车辆外观颜色统一为绿色,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轮、车箱外侧不得带泥行驶;

(三)全封闭密闭运输,不得冒载或者沿途泄漏、遗撒;

(四)不得超载、超速,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输;

(五)保持专用标识干净、字迹清晰,避免污损;

(六)随车携带有效的《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

(七)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要求。

第九条  运输车辆技术标准:

(一)经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所注册的大、中型专运车(载重20吨以下)

(二)货箱严禁非法改装,必须与注册登记一致;

(三)运营手续齐全;

(四)加装全密闭设施不得超过200mm,且不具备承载功能;

(五)货箱栏板为一个整体,不以焊接、拼装、插销等任意方式增高栏板高度,货箱栏板四周不留可增高栏板的空间;

(六)车辆驾驶室顶部安装配备专用反光号牌(号牌板长度1500mm,高度370 mm,颜色为黄底黑字),车身标明运输单位名称、单位字号、核载量数字和牌照放大号,按规定字体、颜色喷印;

(七)车箱左侧、右侧、尾部三面的下边沿设置警示标志带,带宽300mm,警示标志带为黄色;

(八)车辆安装车载智能终端设备。车载智能终端设备提供车载定位终端、货厢监测、信息内屏、报警、视频监控、无线传输等功能,并且接入雅安市智慧城市管理监控平台。(车载智能终端设备技术标准见附件1-2

(九)安装全封闭密闭覆盖系统;

(十)发动机内置ECU芯片,并能与车载智能终端建立管控数据互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运输车辆全密闭覆盖技术标准:

(一)车箱顶部覆盖装置利用车载电源为动力源,采用电机驱动覆盖装置运行,装置自动化程度高,便于操作,性能可靠;

(二)覆盖材料应采用帆布或类似帆布材料的软篷,必须具有耐磨损、耐腐蚀、耐高温、抗拉性强等优点,正常使用状况下,使用寿命不低于6个月。

软篷应固定在均匀分布于车箱顶部的篷杆上,篷杆采用直径20mm、壁厚2mm以上焊管制作。篷杆间距应小于700mm且运行过程中稳定性好,无偏斜变形。车厢顶部篷杆下边缘与车箱底板最大垂直距离应小于1800mm(蓬杆高度以车国家公告货箱栏板上平面高度为起点,向上高度不超过520mm),通过相应机构滑轮联接并附着在车箱两侧轨道上,能实现前后自平移伸缩。轨道必须牢固安装在车箱两侧并保证滚轮在其上能运行平顺、无卡阻等现象。电机功率应在500-800W之间,工作电压与车辆工作电压一致(24VDC),工作电流应小于60A,电气系统具有过载保护等功能,装置的开启和关闭时间均不超过25秒钟,且不影响装卸货物时工程机械设备的正常作业;装置安装后车辆外廊尺寸的宽度应小于2750m。覆盖材料及装置机构维护应方便快捷;

(三)密闭系统必须使车箱顶部全密闭,在正常装载货物后,顶部及后部无任何外露空隙,两侧覆盖部分应位于车箱两侧栏板外侧,并低于栏板上平面200m以上,具有能够有效杜绝车辆冒载(货物最高处不得高于车箱两侧栏板上平面高度)、抛撒扬尘现象的功能。车厢顶部应安装位置传感器,在密闭装置完全覆盖车箱顶部后,通过传感器获取已全密闭车箱顶部信号后,车辆才能点火启动和行驶。否则,车辆无法点火启动。

第十一条  运输车辆驾驶员条件:

(一)具有驾驶大型货运车辆的资格;

(二)具备《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三年内未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机动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被记满12分;

(五)应与运输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正式生效后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本办法正式生效前已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按先外观后终端原则,逐步对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合法改装,使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否则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第四章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雅安市中心城区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运输作业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运输。选择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核实其是否登记在《雅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运输车辆是否取得《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

第五章  政府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雨城区、名山区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积极引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到职能部门申请纳入《雅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申办《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

第十五条  部门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企业的登记和变更,并核发经营范围为建筑垃圾清运的《营业执照》。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按照交通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和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运输车辆实施查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引导包括政府工程项目和国有企业参与项目在内的、有建筑垃圾运输需求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雅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雨城区、经开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名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名山区《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办理及《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的管理工作,对在名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雨城区环卫处、经开区规建局、名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办理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情况,向社会公布《雅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对《雅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进行动态调整;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督,严厉查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利用监控平台,提高管理和执法效率。

公安部门:负责对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信息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验,规划并指定运输时间和运输线路;对运输车辆擅自改变车辆技术标准、超载、抛洒、超速行驶、不按时间和路线行驶、不悬挂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进行监督和处罚;将运输车辆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抄告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对运输企业作出责令整改、停业整顿、停止办理《雅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暂停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年度审验工作、禁止该运输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等处理。

雨城区环卫处:负责雨城区《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的办理及《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的管理工作。

经开区规建局:负责经开区《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的办理及《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单位或个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各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的管理,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 日正式生效,有效期五年。

 

附件:1-1.雅安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外观示意图

1-2.车载智能终端设备技术标准

1-3.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申办流程

 

 

 

 

 

 

 

 

 

 

 

附件1-1

 

雅安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外观示意图

附件1-2

 

车载智能终端设备技术标准

 

一、车载智能终端设备由车载定位终端、货厢监测、信息内屏、报警、视频监控、无线传输功能部件组成。

(一)车载定位终端。车载定位终端采用GPS或者北斗车载终端,并且接入雅安市智慧城市管理监控平台。车载定位终端能够准确实时进行车辆定位、传输行驶车速与轨迹,与后端信息平台实时发送和接收指令信息。

(二)货厢监测模块。能实时检测货厢是否载重、顶盖是否密闭、货厢是否举升等状态。

(三)信息内屏模块。信息内屏安装在驾驶台上,屏幕向内,为驾驶员提供信息交互服务,显示屏不小于7寸,可提供交互操作功能。

(四)报警模块。能够通过语音、文字提示报警。

(五)视频监控模块。货厢顶部须安装监控摄像头,终端能实时监控顶部摄像头在线离线状态信息,并将状态信息发送至雅安市智慧城市管理监控平台。同时应支持可拓展驾驶室内、前方、右方(盲区)、后方(倒车)4个摄像头,摄像头防护等级应为IP66,图像清晰度达到4CIF级别。

(六)无线传输模块。能够与雅安市智慧城市管理监控平台进行数据交互,能够支持4G以上网络,能够上传图片。

(七)智能终端模块。智能终端与雅安市智慧城市管理监控平台无缝对接,采集、接收各种数据,并根据业务规则进行自主计算,执行显示、报警、上报、限制车速、解除限制等指令。

二、车载智能终端提供车载定位终端、货厢监测、信息内屏、报警、视频监控、无线传输等功能

(一)车载定位功能。能够准确实时进行车辆定位、传送

行驶车速与轨迹,与后端信息平台实时发送和接收指令信息。

故障限制功能。车载定位功能正常后,方可进入后续的发动机启动功能,如北斗信号不正常,则限制后续功能,车辆无法启动。

信息传输功能。保障正常信息传送、收发指令信息功能。

定位信号异常。如定位信号异常,则进行语音提示,并在1分钟(时间设定支持配置)后,限制车辆速度为20km/h

恶意屏蔽定位信号。如出现恶意屏障定位信号,则进行报警、语音提示,并锁定车辆。自动保持屏障历史记录,如多次屏蔽,则注销该设备。

()电子地图功能。在车载终端内屏上要显示当地电子图,并在电子地图上可显示:路线电子围栏、工地位置及电子围栏、禁行区位置及电子围栏、消纳场位置及电子围栏、车辆基本信息、车厢密闭、举升和空重信息、车速信息、文字和语音报警提示。

以上信息均在一个程序界面中显示,不需要切换程序,驾驶时自动跟随,不需要驾驶人员手动操作,降低安全风险。

(三)禁行监控功能。遵照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进入禁行路段后能执行语音自动报警提示、自动进入最高20km/h的限速模式、回到正常路段限速解除,并向中心平台报送闯禁信息、接收中心平台指令时,解除个别路段禁行限制。

(四)密闭监管功能。实行重车全程密闭,严防未按规定密闭及渣土抛撒。

状态显示功能:车载终端显示顶盖开闭状态;

车速限制功能:重车未密闭,限制车辆最高速度为20km/h,符合规定要求自动解除限速;

人为破坏或干扰密封识别系统首次给予警告、语音提示,第二次(含二次)自动转入平合指令限行模式。

(五)运输路线及倾倒地点限制功能必须支持三种模式:

路线模式:重车只能在指定的路线运输,否则有越界报警,且逐渐降速并限速20km/h内。

禁区模式:不指定具体路线,只设置不能行驶的禁行区域,重车可在禁行区城外按规定行驶。

倾倒地点限制模式:车辆未行驶到制定卸货终点位置时,货厢不能举升卸货,若破坏管控设备强制举升卸货的,待车辆熄火后自动锁车,车辆无法再次启动。

(六)车速限制模式功能。限制车辆行驶速度,终端设备根据相关管理要求,进行车辆时速限制,车辆限速模式下,不得影响重车爬坡动力。若车辆超速,车载终端显示超速状态,通过警告语音与文字同时提示,超速3分钟后自动降速转入限速,并向平合报送超速信息(时间设定支持配置)

(七)接收监控平台数据功能。智能终端车载智能终端能接收并执行雅安市智慧城市管理监控平台下发的路线电子围栏、工地电子围栏、禁行区电子围栏、消纳场电子围栏、路线电子围栏、限速圈电子围栏等电子围挡数据,并将数据保存在本地,在发生超出电子围栏的行为后能上报平台并进行报警。

雅安市智慧城市管理监控平台下发的指令优先级高于本地指令,包括:限制车速、解除限制车速、违规锁车指令、解除违规锁车指令、解除限制举升指令、远程抓拍货厢图片、注销注册等。

(八)上报数据功能

基本信息上报功能。车载智能终端需要获取车辆基本定位信息,并上报到雅安市智慧城市管理监控平合。具体包括车辆位置信息、车辆方向、车辆速度、车辆货厢状态、违规状态等,每15秒钟上报一次(时间设定支持配置)

事件上报功能。车辆发生违规行为等事件时,车智能终端实时上报事件信息到雅安市智慧城市管理监控平,每一次事件在没有变化或恢复之前只能上报一次,不能连续多次上报。

(九)显示、报警功能

内屏显示,操作功能。内屏主要为驾驶员提供提示信息,包括:货厢状态信息、违规提示信息、雅安市智慧城市管理监控平台公告信息、事件提示信息。可对显示屏进行选择、翻顶、移动等常用操作,查看各种信息。

声音报警功能。能够通过语音实时播放报警信息,包括:智能终端自检提示、与雅安市智慧城市管理监控平台连接提示、车辆违规报警、车辆事件报警提示。

(十)车载智能终端自检功能。在启动车辆时,车载智能终端应进行自检,所有组件正常则自检通过。自检状态异常时应有语音提示。

(十一)视频行驶记录功能。车载智能终端支持视频行驶记录,至少可支持4路视频行驶记录功能。

(十二)车载智能终端其他要求

智能系统升级。根据管理要求,车载终端可由系统开发商进行升级;

防破解。货厢状态检测模块要支持防破解功能,不能采用物理式传感器,磁电开关等通过金属或磁铁接触即可破解的装置;

防信号干扰。车载智能终端要提供防止定位信号被干扰功能;

安装维护方便。车载智能终端要高度集成化、智能化,便于安装维护;不能留有技术后门协助运输企业或司机逃避监管。

附件1-3

雅安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申办流程

1、申请企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办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已有《营业执照》但无“建筑垃圾清运”经营范围的,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2、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携带行驶证和车辆检测合格报告单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3、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对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信息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验,并取得审验合格相关手续。4、向雨城区环卫处、经开区规建局、名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纳入《雅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申办《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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