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市级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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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满足新形势下事业单位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要求,建立更加灵活有效的用人机制,保障雇员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或人员控制数内,为满足特殊岗位或完成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任务,按照本办法以劳务派遣形式雇用的人员。雇员不使用编制,不调转人事(劳动、社保)关系,不担任领导职务。

第四条 雇员应遵守用工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遵守规章制度和岗位工作流程,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章  职位分类和招聘条件

 

第五条 雇员职位分为三类:

1.高级雇员:是指被雇用于高层次服务岗位的人员,如业务咨询、顾问、专家等岗位。

2.中级雇员:是指被雇用于管理性或专业技术性较强、属于承担部门主要职责岗位的人员,如规划、建设、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文字编辑等岗位。

3.初级雇员:是指被雇用于协助执法、后勤服务、辅助替代、政务服务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如协警、文员、内勤、司机、接待等。

高级雇员岗位的设置,由市委编委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确定。高级雇员可不占用单位雇员计划。

中级和初级雇员岗位的设置,由市委编办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提出雇员岗位类别设置方案,提交市委编委会审定。

第六条 各类雇员应具备的条件:

1.高级雇员:具有三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或在某一领域达到专家水平,熟悉行业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够在解决全局性或重大问题时提出参考意见。

2.中级雇员: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具备聘任条件,熟练掌握岗位专业知识并满足工作要求,能够独立承担工作任务。

3.初级雇员:具备岗位所要求的经历和技能水平,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爱岗敬业,身体条件好,能够胜任工作。

第七条 除高级雇员外,不再雇用已退休人员。

第八条 初级雇员,原则上面向具有本市常住人口户籍人员招聘;市内人员无法满足需求的,报经批准后,方可面向市外招聘。

 

第三章  雇用程序和管理

 

第九条 市委编办在用工单位的编制限额或人员控制数内,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核定雇员岗位,并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承担阶段性任务或专项任务的雇员岗位,应当明确其使用期限。

第十条 用工单位在核定的雇员岗位总量内拟定雇用计划,报市委编办汇总后提交市委编委会核准。

雇用计划原则上在每年的3月和10月申报。申报计划按固定格式填写,明确岗位的名称、雇用原由、招聘方式、雇用人数、专业和资格条件、岗位职责等内容。

第十一条 招聘雇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招聘方案进行。招聘方案由用工单位参照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办法拟定,内容应包括雇用岗位名称、雇用人数、所需资格条件、雇用期限、薪酬待遇、考试或考核的方法、程序等。

对急需紧缺专业和应聘人选较少且难以形成竞争,或者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可以采取考核选聘方式雇用。

第十二条 招聘工作由用工单位配合组织人社部门及其所属相关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雇员选定后,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雅安市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劳务公司)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雇员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服务期一般为5年。

第十五条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雇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雇员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时告知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若因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雇员退回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情形;

2.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两年为基本合格的;

3.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法定情形出现时,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一式6份,雇员、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各持1份,并报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备案1份。遇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雇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工资按月支付。对一些高级雇员或特殊紧缺专业雇员,可实行年薪制。雇员工资随用工单位同类人员调整,服务期满时,雇员的应发工资与用工单位同类人员大体持平。

高级雇员或特殊紧缺专业雇员年薪标准,由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报市政府分管人事财政工作的领导召集人社、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雇员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的手续由劳务公司办理。雇员“五险一金”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由劳务公司从雇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雇员工资、“五险一金”单位承担部分、劳务派遣管理费和经济补偿金等,由财政纳入预算并按月拨付给劳务公司。

第二十二条 雇员是劳务公司职工,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享有权利,不享有事业单位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章  雇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派遣协议和本办法,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对雇员进行管理。雇员应当遵守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参加用工单位的党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

用工单位为雇员建立管理档案,记录雇员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职级、考勤、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并负责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劳务公司为其建立职工档案,办理工资发放、“五险一金”缴费、社保待遇、劳动合同管理、招聘解聘等。

第二十四条 雇员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参照事业单位的比例确定,由用工单位的领导集体按有关程序做出考核评价。用工单位也可根据雇员岗位工作情况组织季度考核或阶段性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雇员的奖励,参照用工单位同类人员的奖励办法执行。雇员列入用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率的计算基数。

考核标准和办法由用工单位自行制定,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雇员岗位职务层次可参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设置。符合条件的雇员,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可以晋升。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七类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编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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