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烧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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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雅 安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雅 安 市 公 安 局

  雅 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烧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雨城区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姚桥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雨城区中心城区烧烤经营活动管理,减少油烟污染,净化大气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烧烤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                 雅安市公安局

  雅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烧烤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雨城区中心城区烧烤经营活动的管理,深入开展市容环境秩序整治, 净化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雨城区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雨城区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烧烤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烧烤整治管理坚持“部门联动、疏堵结合、分类整治、教罚并举、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规范沿街门店烧烤经营秩序,整治无经营场地、无固定店面的露天流动烧烤。通过依法取缔和合理疏导相结合,加大宣传、执法和管理力度,解决烧烤造成油烟污染、噪音扰民、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实现空气质量优良、环境秩序良好、食品卫生安全、环境整洁有序的目标。

  第四条 城管执法、食药监、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和雨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烧烤整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城区不同区域确定不同的管理标准和要求。
  (一)雅州大道、熊猫大道、康藏路至挺进路、羌江南路至东大街至西大街等主干道以及城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全面禁止烧烤。
  (二)其他路段和区域的烧烤经营活动应在店内进行。需在店外临时摆放物品的经营户,按程序向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可在批准区域内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临时摆放物品。
  (三)八一路至解放路、南一路、先锋路等三处为我市划定的雨城区中心城区临时烧烤经营场所,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管理,经营户要严格按照管理标准和要求规范经营,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及时劝止食客高声喧哗,保持店面环境卫生整洁有序,不得出现空气污染和噪音扰民现象。今后如因重污染天气、市政改造或城市规划等原因,需临时关停或取缔该处临时烧烤时,经营户应无条件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条 烧烤经营户经审查批准方可进行临时店外摆放物品活动。申请临时店外摆放物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手续;
  (二)经营店面外立面距离人行道内沿宽度在6米以上,且无机动车停车场、健身设施、绿化、市政、非机动车停车位等重要设施;
  (三)申请人遵守规范管理的书面承诺和保证。
  第七条 从事烧烤经营的应具备市场监督管理和卫生防疫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条件,并符合以下规范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一)必须采用无烟烧烤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建立健全油烟净化设施维护保养运行台账,达标排放油烟,有条件的还应设置排烟管道,严禁采用炭烤;

  (二)必须配备垃圾收集容器,铺设防污垫,并有专人负责卫生保洁,严禁乱扔垃圾,随地便溺,保证经营地点干净、整洁,维护好周边环境卫生;
  (三)原则上每晚12∶00前结束经营,同时撤除店外临时摆放的经营设备和物品,恢复原貌,做到人撤场清地净;
  (四)临时店外摆放物品必须预留3米以上的人行通道,不得占压盲道,不得影响行人正常通行;
  (五)不得采用高音喇叭、落地店招等招揽顾客;
  (六)倡导顾客文明用餐,避免出现高声喧哗影响他人的现象;

  (七)经营户要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理协议将其张贴上墙,并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理台账记录;
  (八)应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及相关产品,同时经营餐具等物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 从事烧烤经营的应严格遵守规范经营标准要求,认真履行“门前五包”有关规定,保证经营区域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地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市容整洁,设施完好,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泼倒等行为。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辖区内或职责范围内的烧烤执法监管工作。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烧烤摊点的检查管理,受理核实临时店外摆放物品,并做好相应执法监管,对出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坚决取缔占用公共场所露天烧烤摊点,并牵头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中整治联合执法活动; 
  (二)食药监部门负责食品卫生方面的执法监管,并加强日常巡查,配合对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环保部门对烧烤违规直排油烟的进行确认;配合对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秩序和噪音管理,并为其他部门的执法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执法保障;
  (五)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烧烤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烧烤专项整治; 
  (六)雨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安排相关街道办(管委会)、乡镇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发现油烟污染,转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七)电视台、报社等媒体单位负责对治理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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