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众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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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中心城区工作实际,我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雨城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等,草拟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将指导我市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工作,促进共享单车在我市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0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请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反馈到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835-2862931  邮箱:3030439060@qq.com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11日

 

 

 

 

 

 

 

 

 

 

 

 

 

 

 

 

 

 

 

 

 

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雅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雅安市公安局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雅安市委宣传部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雅安市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雨城区、经开区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促进共享单车在我市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全市服务业发展大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雅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雅安市公安局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雅安市委宣传部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雅安市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工作,促进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中心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通过加强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落实运营企业主体责任和宣传引导市民依法依规文明骑行,形成政府、企业和市民三方合力,共同做好我市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工作,推进共享单车在我市健康有序发展,为城市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容秩序和交通秩序,擦亮“天府之肺 熊猫故乡”城市名片,促进绿色发展示范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便民利民。以方便市民出行为根本出发点,通过运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使用者依法使用和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共享单车出行系统。

(二)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的发展环境。落实运营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车辆投入、通行秩序、运行调度和停放秩序管理。
  (三)坚持创新发展。运营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在车辆安全性能、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创新,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四)坚持属地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压实政府监督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管服务,依法规范引导。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科学有序投放和考核机制。

1.在我市中心城区从事共享单车运营的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并配备运营维护、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员。投放的共享单车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可靠。鼓励企业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企业从事车辆维护管理工作。

2.拟在我市中心城区投放运营共享单车的企业应当提前将有关材料书面报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意见及时反馈企业。未经同意擅自投放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已在我市中心城区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运营企业,应符合本实施意见有关准入投放的要求,并于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20日内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报送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在我市中心城区运营共享单车。

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每年牵头组织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进行考核,确定次年共享单车投放份额。具体考核制度另行制定印发。考虑到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人口规模等,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不宜过多,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4.运营企业终止服务前,应提前20日书面报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及时回收投放的全部共享单车。

(二)规范运营服务行为。

1.运营企业是共享单车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对本企业共享单车运营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2.运营企业应自行统一共享单车颜色和标识,车身上有明显的限制骑行等有关警示,无广告设置,不加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每辆车有唯一的编号和二维码。

3.运营企业应做好停放秩序管理、运营调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共享单车,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性能检查、保养、消毒并做好清洁维护。应确保运营的共享单车完好无损,故障、损坏的车辆及时调运到运维仓库或固定维修点。投放运营的电动自行车需配备安全头盔。

4.运营企业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使用电子围栏技术,确保单车停放规范有序。电动自行车进入禁停区,应有语音警示,超出运营范围后,系统应自动切断电源动力。

5.中心城区除已施划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以外,其余位置均不能投放共享单车。在施划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共享单车应停放在线内,车头一致向外,规范有序停放。

6.鼓励运营企业与环卫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街面环卫清扫保洁人员参与共享单车停放管理,解决乱停乱放问题。

7.运营企业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管理,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其中运维管理人员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8.共享单车调运车辆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调运车辆车身统一涂装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标识、服务热线电话。

9.运营企业应建立应对极端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及其它危及安全情况时的应急保障预案,提前落实应急人员、设备和物资等,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10.运营企业应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将购买上述险种作为《服务协议》中运营企业的义务之一。

11.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保护使用者隐私,不得擅自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和骑行数据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12.运营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或者违反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职能部门可依法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户管理和投诉处理。

1.运营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单车服务。

2.运营企业应当针对用户制定安全骑行规范、车辆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3.运营企业应通过平台推送、公益广告、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安全文明用车、规范停放。

4.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外公布服务热线电话,保持全天24小时畅通,及时认真做好电话受理和投诉处理工作。

(四)租金和押金要求。

1.运营企业应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运营企业应为用户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2.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必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用户申请退还押金,运营企业须于2个工作日内退款。

(五)其他要求。

1.运营企业应将运营车辆信息和个人信用评价信息接入我市“数字城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员、社区网格管理员、交通管理志愿者、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工作人员发现共享单车未规范停放或者有其它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市城管服务中心通知企业限时处理。

2.运营企业按季度上报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投放规模、车辆分布区域、车辆使用频率、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使用情况及管理人员花名册等信息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相关数据信息保密。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专题协商会议制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雨城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等参加,定期研究解决共享单车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协调推进共享单车管理工作。探索建立市区抽查监管、街道驻点监管、企业交叉监管、商家市民监管的四级监管工作模式,重点发挥街道属地管理作用和企业自纠自查作用。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监督、指导。牵头建立共享单车管理专题协商会议制度和考核制度;负责将共享单车纳入“数字城管”平台信息采集范围;指导共享单车企业采取电子围栏、线下运维、信用评级等方式,规范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督促、指导属地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2.雨城区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作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日常监管主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通过门前五包、文明创建、志愿服务等形式,结合街长制建设,以街道辖区为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对不文明用车行为进行教育劝导,加强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及时清理影响市容环境的共享单车,在城区重要节点、路段建立“街道+企业”的定人定员定车辆责任制,保持停放点位干净、整洁,停放规范有序。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牵头规划、住建、综合执法、公安交警等部门共同编制全市非机动车慢行系统建设规划,拟定中心城区共享单车运行的交通组织规划,逐步实现慢行系统与快速公共交通系统无缝对接、健康发展。

4.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盗窃、恶意损坏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依法查处共享单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路面交通秩序管理,查处道路乱停乱放共享单车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共享单车停放点位规划和选点工作;强化共享单车交通事故处置。

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共享单车停放点位设置,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确定具体停放点位;负责中心城区非机动车道建设,新建、改建及扩建,城市道路按规划条件设置修建非机动车道;负责共享单车在公园骑行和停放秩序管理。

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运营企业工商登记,并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受理用户投诉;负责对我市中心城区内投放的共享单车进行质量监督。

7.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爱护共享单车和停放设施。

8.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共享单车的监督管理。

五、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适用于雨城区中心城区、经开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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