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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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范围内。

第三条规范经营,依法使用、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共享单车出行服务系统。

第四条政府承担监督责任,更好地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依法进行规范引导。

共享单车投放和经营者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担负共享单车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技术创新,提升共享单车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共享单车的管理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强化共享单车的属地化管理。

第七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牵头建立共享单车管理制度和巡查、考核退出机制;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执法管理。

第八条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共享单车停车点位设施的规划建设

第九条市公安局负责共享单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社会治安等管理,辖区内各派出所应当加强夜间巡逻,开展背街小巷和社区易发案部位的巡逻守护,预防和减少共享单车被盗和恶意损坏。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负责对运营企业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进行审核,符合开立条件的予以核准;运营企业选择确定的开户银行做好专用账户的开立初审和用户押金专用账户资金流动监测,并指导共享单车主管部门、运营企业签订相关账户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基础通信运营商提供安全的网络服务,确保网络畅通。

第十二条雨城区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社区(村)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负责辖区范围内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巡查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单车经营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新闻单位负责指导相关新闻媒体开展共享单车公益性宣传,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出行,引导公众了解、支持和使用共享单车。

第十四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使用人合法权益,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

(二)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

(三)通过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四)鼓励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五)依法依规运营,违反规定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依法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在与使用者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使用者负有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并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加强对使用者的监督管理,督促使用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七)组建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做好车辆运营调度和车辆维修,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故障车辆处理反应速度。

(八)积极运用电子地图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

(九)加强共享单车的日常维护,定期对运营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维护,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牛皮癣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确保市容环境不受影响。

(十)建立使用者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十一)依法将运营车辆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和使用者注册情况接入政府指定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十二)注重保护使用者隐私,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

(十三)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十四)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共享单车准入标准

第十五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拟在雨城区中心城区从事共享单车经营服务的,应当设立服务机构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鼓励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在雨城区中心城区设立分公司或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到本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城管执法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共享单车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车辆质量可靠。

共享单车车身设计美观,无广告设置,不影响市容。

共享单车应使用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和配置有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配套手机APP进行精确位置查找,方便有关部门管理。配套的管理服务系统应能进行车辆定位、车辆轨迹分析。

第四章秩序管理

第十七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组建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安排专职人员,规范车辆停放,将乱停放车辆及时恢复至停车点位停放。

第十八条使用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并自觉接受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运营企业的信用约束。

第十九条使用者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等财物。不得使用共享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不得将共享单车停放在封闭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内部。

第二十条各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城管执法及公安交警部门应督促、指导共享单车的停放。

第二十一条雨城区政府应当协助城管执法及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属地范围内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

第二十二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如未按本暂行办法投放、运营、维护、管理,给我市城市管理带来严重影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如未按照政府服务监管要求,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严重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使用者故意损坏、盗窃共享单车或者违规停放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就共享单车乱停乱放、不合理收费等不正当现象向相关部门报告或举报;运营企业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信用,依法接受社会组织、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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