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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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 (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类别2处罚内容罚款金额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江油鸿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1800MA66MYB49G




蒋彦宏身份证5107811984******90雅执罚202013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未按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第(六)条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第(七)条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罚款
1、对江油鸿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对油鸿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法人代表蒋彦宏处单位罚款数额的8%罚款即人民币1600.00(大写:壹仟陆佰元整),
3、对直接责任人何鑫处单位罚款数额的8%罚款即人民币1600.00(大写:壹仟陆佰元整),
4、对直接责任人蒲晓虎处单位罚款数额的8%罚款即人民币1600.00(大写:壹仟陆佰元整)。
2.48

2020/12/252021/01/082021/12/25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1511600678385696Q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151160067838569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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